文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9〕4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对《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9〕4号)第十条第二款“业主不履行上述义务,可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由于依据何法不明确,未发现上位法依据,在修订进程中进行了删除。
二、对《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9〕4号)第五十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表述不完整,有歧义,在修订过程中修改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9〕4号)中涉及到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机构改革后名称变更,修改后使用了新的机构名称。
修订后的《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发布的《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9〕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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