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为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提供政策依据,从政策层面上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实现便民办税缴费,切实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广元市境内实行按年征收的房产税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统一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一致,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所属期为2019年10月1日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所属期为2019年10月1日起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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