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被解读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最深刻的财税体制改革。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营改增”落地后,依然有许多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不仅关系到税负的增减,更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
应充分理解增值税的转嫁机制
在营业税税制下,税率是3%,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11%,但企业必须明了,税率与税负是不同的概念。营业税税制下,3%是实际税负,而增值税税制下,税率是11%,但税负却并不是11%,原因就在于增值税具有可转嫁特征。
在上图中,冶炼厂的主要业务是开采铝矿石,假定冶炼厂以117元将铝矿石销售给铝型材加工厂,加工厂以351元将成品销售给门窗厂,门窗厂制造出铝合金门窗并以702元的价格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以702元的价格购入铝合金门窗并经过安装成为现场的不动产,而不动产的验工计价将向甲方收款销售款项1110元,最后甲方再以2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购房者。若购房者购买房产之后不再转手,他就是这条生产链上的末端消费者。从图中可以看出,铝合金最终变成不动产,这是实物流;中间椭圆形数字部分是资金流,即资金从下游流向上游,其中117、351和702是现金流。
在这个模型中,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率是11%,冶炼厂、加工厂、门窗厂等是典型的工业企业,税率是17%。任何企业在向下游企业收取款项时,都包括价和税。这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价税分离。另外,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增值税不能忽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增值税横向涵盖所有产业链,纵向起于初级产品,终于末端消费者。谈论“营改增”时,一定要从上下游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施工企业上游主要是材料供应商、劳务企业和分包商,而下游主要是房地产企业。如果最终购房者是个人,这个价值链上还包括个人。
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其增值额密切相关。从图中可以看到,建筑业实现了400元的增值,但只交了8元的税款,原因在于其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增值额与企业税负密切相关,增值额越高企业税负越高。
增值税具有税负可转嫁性,由上游向下游转嫁,末端消费者是最终负税人,它承担了整个产业链的税负。
凭票抵税的征管机制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极端重要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单位是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票据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其管理严格程度不亚于对人民币的流通和管理。在增值税税制下,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便涉嫌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应透彻理解关键政策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较为复杂,现阶段,建筑企业必须透彻了解增值税相关概念,全面吸收、灵活运用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争取在实际操作中将税负降到最低。现就企业容易忽略、容易犯错的几点作简要阐述。
计税方法。一是一般计税方法,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进行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二是简易计税方法,既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一般纳税人的某些特定纳税行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式进行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为分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一般纳税人。
但现阶段,有3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一是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提供的建筑服务;二是为甲供(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三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俗地说就是什么时候该缴税,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税务部门稽查的依据。一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是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三是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五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这5个时间点,企业税务人员一定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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