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府办发〔2014〕16号)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城区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城市中新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房屋装修、旧房拆除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据有关部门统计,建筑施工中,每万平方米产生的建筑垃圾是500吨到600吨,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我市主城区房屋施工、市政工程建设等产生的建筑垃圾达到了120余万吨(但规范处置的仅占总数的40%左右),面对如此庞大的建筑垃圾,如果不及时处理,我市城区将会陷入被建筑垃圾吞噬的残酷局面。同时,建筑垃圾也是我市城区雾霾天气的主要成因,由于建筑垃圾乱堆乱倒和处置不规范,对我市城区扬尘治理带来极大的困难。过去我市由于没有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管理手段落后,在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消纳等几个重要环节上监管不到位,导致施工工地作业不规范,运输车辆严重超载、不密闭运输等问题十分突出,乱倒建筑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我市投资环境、人居环境和交通安全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市正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其中对建筑垃圾的治理是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要治理首先要建立制度。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制定《广元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广元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了立法的目的、依据以及建筑垃圾的概念,我市行政机关对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分工,以及对建筑垃圾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二章申报登记部分,主要对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具备的程序和条件等作了规定;第三章收集储存部分,主要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中转场的建设管理的要求等作了设定;第四章清运部分,对建设、施工单位、物管小区或者个人需要外运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设定;第五章消纳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部分,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和建设、消纳场应具备的设施和制度等作了设定;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第七章附则部分,对办法中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三、《办法》的特点和亮点
《广元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一是规定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安交警、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建设与住房等部门配合做好主城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住房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立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凡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产生及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了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次出台的《广元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改变以往“围追堵截”的监管方式,确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工作思路,树立了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观,有利于建立培养公开、透明的建筑垃圾处置有形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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