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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凯发体育vip下载

发布机构:gyjswpsf 发布时间: 2017-01-16 10:16 字体: [ ]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现将我局代市政府草拟的《广元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讨论稿)、《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元市<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上网公布,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7年1月23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联系电话:0839-3263421

电子邮箱:867565126@qq.com

联系人:李君

2017年1月13日



广元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利用空间与土地资源,严格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工业用地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和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求,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在出具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所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用地容积率要求。对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用地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确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题论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征求意见、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由规划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后的调整论证报告进行公示,征询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控规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 控规审批。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规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在地块规划条件外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四)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新的容积率指标,重新核收土地出让地价款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调整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因调整容积率导致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的建设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专题论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征求意见、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控规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控规审批。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规划手续审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函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专题论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专题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征求意见、公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在规划展馆(展厅)、政府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题论证意见(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在规划展馆(展厅)、政府网站、广元日报和用地现场公示,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政府审批。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题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对经审议同意的,提出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规划手续审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调整容积率告知书》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地价款;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出让地价款补缴凭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

第十二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的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元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



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坚决查处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有效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以及我市具体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起草办法的目的)

第二条 在广元市中心城区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办法适用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中心城区,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违法建设整治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对违法建设的定义)

第五条 违法建设整治和防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遏制增量、消除存量、依法处理”的原则,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查处。(违法建设整治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市中心城区各自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整治和防控工作,负责领导、指导、监督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及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报告、劝阻、制止、拆除及查处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政策宣传。

市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建立好联系制度,负责对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并会同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

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城乡规划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执法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拆除违法建设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导等工作。对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制止、拆除违法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市、区监察局负责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查处和效能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和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对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办事处、社区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 规范与控制

第七条 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重源头管理、重基层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严格遏制增量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区级、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违法建设的管控体系。

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为所辖区域内发现、制止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监督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和拆除违法建设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应制定本辖区违法建设巡查控管方案,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细化明确责任领导、巡查人员,以及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构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两级巡查网络。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报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专职监督员,对行政辖区内村民建房和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尤其是形象进度在±0以下的,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设时,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对辖区内新发现的违法建设应立即采取限制建筑材料进村、进社区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并及时将违法建设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积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的查处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利州区城管分局、昭化区城管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起网格化管理,分片包干,明确责任领导,落实责任人,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该制止的制止,该移交的移交,该处置的处置,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广单位和外地驻广机构负责单位辖区及职工居住小区的日常巡查工作,落实巡查人员,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明确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市区各相关执法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等的违法建设管控体系)

第八条 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各自管辖区内现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普查,并锁定面积、固定证据、建档立册、逐年销号。(对2016年底以前发生的违法建设进行普查,建立台账并锁定)

第九条 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并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明确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条 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强制停工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明确巡查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劝阻、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第四章 查处与拆除

第十二条 对2016年底前摸底确定的违法建设,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经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条件并按照建房面积标准修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予以依法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二)经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条件但建房面积超出标准的,对超出部分予以锁定,并责令其自行拆除后,可按不高于房屋重置价的50%一次性支付费用,对符合建房条件的部分依法完善相关建设手续。若不自行拆除超建部分的,在今后拆迁过程中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和安置。

(三)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建房条件的违法建设,可按下列原则予以处置:一是对自建房,责成其自行拆除后,可按不高于房屋重置价的50%一次性支付费用;若不自行拆除的,在今后拆迁过程中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和安置;二是在既有合法建筑上擅自搭设彩钢棚等违法建设的,依照法定程序逐步予以拆除,并在拆迁过程中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三是对买卖的必须拆除的违法建房,买卖关系经查证认定属实的,责成其自行拆除后,可按不高于房屋重置价一次性支付费用;若不自行拆除的,在今后拆迁过程中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和安置;四是对违法建设拆除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行解决。

(明确2016年前摸底确定的违法建设的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凡应当予以拆除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明确强制手段)

第十四条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对屡拆屡建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十五条 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责任,应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对已发现、移送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依法组织拆除经认定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等相关部门按2016年锁定的违法建设存量进行按期拆除。

2017年 月 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拆除,同时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

(明确违法建设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明确2017年 月 日以后产生的违法建设必须依法拆除)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十六条 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落实工作力量。(对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明确工作机制和机构)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明确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所需工作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明确违法建设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舆论氛围营造工作。(明确违法建设宣传保障)

第六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区长(主任)负责制。(确定区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绩效管理制度。(确定工作绩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负有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在监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或虽采取措施但未能有效制止又不及时上报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对违法建设没有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造成重大损失、安全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四)因监管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部门工作不配合,相互推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受到影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明确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违法建设监管、控制、查处过程中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工作人员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主动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三)纵容、包庇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违反以上情形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明确参与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设计,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违法建设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的,由市、区两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查处理。(明确对设计、施工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对不积极配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和具体考核办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实施。(明确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苍溪县、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朝天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违法建设整治管理办法。(明确其余县区违法建设的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明确解释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明确实施时间)



广元市《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政策和法规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参照省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 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参照省条例第二条】

市、县级住建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征收工作的裁评,负责对无产权房屋和违法建筑的认定。负责对征收补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参照国务院590号令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数据、信息的报送,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告征收工作的开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管和指导。【省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省条例第五条】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要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省条例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购买公共服务费。各项费用由征收部门测算,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审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负有审计职责,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按年或按项目个体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590号令第八条、省条例第七条】

1.国家机关和国防建设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用途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无证房屋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结果为准。被征收人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属人。对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可按征收时的重置价作价补偿,但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政策。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参照590号令第二十四条、省条例第九条】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的份额多少均按一户产权认定。

第七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和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省条例第十二条】

有权属证明的以权属证明为准,对权属证明有异议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没有权属证明的以现状登记并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认定。【省条例第十四条】

第八条 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要拟定详尽的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政府,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出相应的。可行的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省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并于三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能少于五日。

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影响征收决定的实施。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由征收部门引导被征收人尽量在备选库中挑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有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

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房屋征收范围内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的,投票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投票数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取得该项征收事项评估资格。

被征收人不能采取协商和投票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由被征收人推选代表做监督参与摇号抽签。【省条例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第十二条 评估结论出具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以上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省条例三十条、三十一条】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省条例三十条、三十一条】

第十四条 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评估鉴定专家库,成立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要对评估报告的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参照省条例三十一条】

第四章 补偿

第十五条 原则上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类型、同用途、等价值调换安置;因规划等客观原因不能同区域调换的可协商选择异地安置,等价值补差。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不实行产权调换,一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不可搬迁的设施、设备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参照省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评估时点以征收决定颁布之日为准。【省条例第二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房的,面积每户不足50㎡的还房时无偿还够50㎡,50㎡内不补任何差价。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超选面积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

住宅超出10㎡以内(含10㎡)部分,按征收时点(征收公告当日)的同性质同用途房屋市场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10㎡以上部分,按征收时点的同性质同用途房屋市场价值购买。

营业用房超出5㎡以内(含5㎡)部分,按征收时点的同性质同用途房屋市场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5㎡以上部分按征收时点的同性质同用途房屋市场价值购买。【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维修基金等面积内由征收人缴纳,超面积由被征收人缴纳,无论金额多少均由被征收人享有。【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七条(川建房[2009]21号)】

第十七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用的补偿【参照省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单价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在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小于原房面积的,应向被征收人补足临时安置费。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补偿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附属物补偿参照广元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搬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按产权户给予10元/㎡的搬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营业用房、办公仓储等用房10元/㎡的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计发两次;空调移机按300元/台给予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生产设备的搬迁补偿(包括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分时段给予每产权户总计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和标准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或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给予每产权户按原房面积5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返迁接房并结清差价款的给予每产权户按原旧房面积30元/㎡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限不接房或不结清差价款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腾交旧房的不予奖励。

1.征收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奖励。

2.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分段累进计算给予购房奖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15%计;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的按10%计;400万元以上的按5%计。

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安置到高层建筑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分段累进计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20%(不含20%)以内的,根据等价值原则计算还房面积后给予10%的公摊面积补助(按计算得出的还房建筑面积上浮10%),不需结算费用;还房公摊面积20%-25%(含25%)的,上浮15%;还房公摊面积超过25%的,上浮18%。【参照省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0.5元/㎡月的物业服务补助,以通知被征收人接房之时起计,补助期1年。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0.5元/㎡月的物业服务补助,一次性补助1年。【参照省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八条】

第五章 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促进城镇转型升级和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规划编制

(一)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对标国家棚改政策实施范围,结合城镇规划、产业发展、脱贫攻坚等工作完善各类棚改规划,将国有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边村和城郊村、重点镇及其他建制镇棚改纳入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十三五”各年度改造计划,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改项目。规划改造的棚改项目原则上2018年底前开工,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二)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尽快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以“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核实上报数据为基础,编制“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计划,提出相关推进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

二、加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

(四)完善征收拆迁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尽快修订《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研究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要特别注意城中村改造国有、集体两种性质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政策的差异和衔接。

(五)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已划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和近五年要开发建设的区域,由征收拆迁具体实施部门对房屋现状、土地性质及地面附着物情况进行锁定,分户制定影像资料,市、县区征收管理部门牵头开展建筑物合法性认定,分户建立统一台帐。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活动管控,严禁乱搭乱建、抢栽抢种等现象发生。

(六)建立房屋征收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区征收拆迁具体实施部门要建立“房屋征收自助查询、自助算账、签约、统计报账”等征收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公开征收过程,提高征收效率。

三、分类推进改造工作

(七)“三无”小区整治改造。房屋现状相对较好的“三无”小区改造,由辖区政府负责,采取维修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整治路面及市政管网、安装路灯、建设垃圾收集点及公厕、建设绿化景观等方式综合整治,达到有公共保洁、有绿化养护、有治安维护、有停车管理、有维修服务的“五有”目标。

(八)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快推进市城区在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城区要严格控制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因房屋陈旧破烂或经市规划建设部门认可的鉴定为d级危房的,且公共配套及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地段,具备棚户区特征的城镇危旧房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九)城中村改造。一是针对原房屋规划布局较规整集中、房屋质量尚好,但又存在功能不完善、市政不配套、物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改造时又涉及户数多、建筑密度大、可利用土地有限、市场运作空间小、进行商业开发价值低、拆除新建难度较大的片区,应在完善功能的基础上进行风貌塑造。二是房屋确已陈旧破朽、基础条件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群众拆除改造意愿强烈的片区,按照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改造。可采用“模拟拆迁”方式开展拆迁工作。

(十)农村危房改造。按照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结合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廉租住房建设,到2020年底前全面消除农村c、d级危房。农村危房改造时,要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同步配套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完善医疗卫生、文化、商业等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大力发展适宜产业,努力实现新房、新村、新景和新产业、新生活、新发展。同时,加强信息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档要求,做好“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和“四川省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的录入、管理和对接工作。

四、全面提升改造质量

(十一)新建的棚改安置住房要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节能环保、居住舒适,按规定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落实好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要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原则上应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采取综合整治方式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要注重房屋使用功能提升。

(十二)加快完善以往年度开工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列出需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纳入本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同时要建立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和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

(十三)强化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四川农房建设选址技术导则》,规范选址程序,集中安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分散安置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出具选址意见,做好“三避让”工作,确保选址安全。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建设图集,免费发放给农户选用。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加强对农房施工的地基开挖、墙体砌筑、混凝土拌制、模板安装拆卸、脚手架搭拆等重要工序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同时,要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常态化。

五、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十四)大力推进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棚改安置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积极引导棚改居民通过货币直接补偿、居民自主购买、政府搭建平台、政府直接采购等多种方式实施货币化安置。对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群众,可增加购房补贴、面积奖励,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同城异址选择货币化安置群众提供团购优惠和税费减免,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源计划,合理确定采购价格,通过购买市场存量商品住房安置。对已有住房而不需要安置、且本人自愿的棚改居民,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十五)商品住房可售周期超过2年的县区,原则上停建棚改安置住房。库存房源主要是已建成商品住房的县区,要引导群众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已建成商品住房房源不足且群众有购买商品住房意愿的县区,支持采购在建商品住房用作棚改安置住房。

六、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十六)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新开工棚改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市政府支持财力弱、信用低的县区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十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主体原则上是各级住建(房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其他棚改组织管理机构。

(十八)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开发利用好棚改腾空土地资源,优先安排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销售收入,优先用于棚改。棚改实施主体要构建动态还款机制,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

七、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十九)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大棚改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向棚改项目倾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严格按规定落实棚改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危旧房改造具备棚户区特征的,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改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积极支持承担棚改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鼓励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棚改;对用于棚改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预审手续。鼓励采用项目收益债券、差异利率银团、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棚改。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棚改项目建设和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改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政府扶持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十一)财力困难县区因棚改任务较重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的,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二十二)农村危房改造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化解政策差异化产生的矛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农房建设基金,实行农村危房改造贴息贷款。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农户最高贷款额度以及政府贴息标准,减轻农户资金压力。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危旧房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危旧房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指导,抓好资金筹措、土地供应、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

(二十四)棚改项目在选址、规划设计、财政评审、征收拆迁、审批核准、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上缩短周期、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创造条件加快开工建设。合理确定项目工期,优化项目施工组织,加强技术和施工力量投入,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形成持续稳定增长的实物工作量,确保按时竣工交付。

(二十五)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加强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宣传,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各项工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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