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为民 保障建筑工人权益——《广元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各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问题,特制定《广元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7日
广元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三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四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6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的在建项目,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含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工资是指服务于施工企业、在建筑工地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等)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本级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实施、监管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实施、监管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办理和缴存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直接发放,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用工企业(指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应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规范工程发包、承包行为。禁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资承包等行为。
第二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以建设项目为单元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编制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负责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相关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实行在建项目劳资专管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和分包企业在项目部均应设立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本项目所有建筑工人实名制的信息录入、日常考核、工资结算及工资支付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准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分包企业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 实名制管理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民族、血型、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照片、用工合同、作业岗位、职业技能、健康状态、手机号码、出入场考勤、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资专管员应采集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身份信息(包括自行招用人员、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招用人员),填报《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分包企业的劳资专管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中人员信息的准确性仔细核对,并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施工过程中,进场建筑工人信息发生变化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实时更新,且在变化发生3日内将《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应当实名实人考勤。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电话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出入场考勤、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实行月度统计考勤制度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月统计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自行招用的作业人员考勤信息,对照《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每月1日前汇总填报上月《月度建筑工人考勤统计表》、《月度建筑工人工资审核清单》,并在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每月5日前将经过建筑工人本人、各班组长、分包企业劳资专管员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劳资专管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的《月度建筑工人考勤统计表》、《月度建筑工人工资审核清单》报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项目建立劳资档案,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各存一份,保存至少2年;项目部留存一份,以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以建设项目为单元,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受委托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如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承建多个施工项目,可在银行开立一个建筑工人工资专户,由银行为各个施工项目生成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子账户”,实现各个施工项目建筑工人工资的独立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须明确列入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相应条款。如无相应条款的,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先行将经各方确认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再行拨付其余工程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银行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协议三方要严格按照托管协议保证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并出具其与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签章的关于注销该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克扣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况后,到专户银行办理结余资金转出和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存入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本月的《月度建筑工人考勤统计表》《月度建筑工人工资审核清单》《月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一同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并签字签章。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每月8日前将上月度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签字签章的《月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报送受委托代发工资的银行。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根据审签的《月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或将工程进度款的30%作为人工费用,向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入上月度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次月申请拨付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和其它工程款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上月度专户银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凭证。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拨付使用项目工程款时,必须提供拨付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银行转账回执单(含项目所有合同段)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已足额拨付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证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方可拨付本次申请的工程款。
第二十条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一)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的办理。新建项目开工15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工人办理领取工资的银行卡,并负责收集记录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工资银行卡信息。进场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增补或清除,确保每月《月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中人员信息全覆盖且准确无误。办理银行卡所需建筑工人个人申请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收集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受托银行应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在受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卡申请5日内完成制卡工作。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建筑工人办理的工资银行卡,必须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建筑工人本人签收的工资银行卡发放清单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留存备查。
(三)每月10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建筑工人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受托银行应提供工资支付短信服务,及时向建筑工人反馈其工资收入信息。
(四)工资发放凭证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保存备案,银行保存的工资电子发放凭证和施工企业保存的工资发放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用工登记及工资支付的具体实施进行动态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各参建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暂停拨付工程款。
如建设单位未在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条款、未及时拨付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造成建筑工人上访,记不良行为记录,扣减相应诚信分值。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建设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向专户银行报备。工程完工后,如建设单位未将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程价款中的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划入建筑工人工资专户,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全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为由克扣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建筑工人,不得提供虚假的建筑工人工资清单或将材枓款、垫支款、借款、利润款等其它款项伪造为建筑工人工资套取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
如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含设立劳资专管员、建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未按时报送报表、恶意拖欠或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每发现1次记录1次,累计扣减诚信分值。对拖欠工程款或建筑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各参建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参建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当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参建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专户银行免费为建设项目提供实名制考勤设施设备、银行卡和短信等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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