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2020年本)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政策措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燃气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组织申报,指导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市世界、国家自然遗产组织申报以及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国家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组织申报以及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园林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安全。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承担广元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全市测绘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测绘工作,负责测绘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 (十五)制定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行业人才培养、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学会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十六)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市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住房和建设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根据《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广编发〔2019〕42号)规定,将城乡规划管理、测绘管理和农房产权产籍管理职责划给市自然资源局;将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给市林业局;将指导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职责划给市农业农村局;将原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将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市城市供排水管理中心、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市城乡建设管理处、市基建建工管理处、市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办公室、市房地产管理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等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一)根据《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市级部门职能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编发〔2020〕25号)第十五项规定,将市住建局行使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集中行使住建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 |
职责边界 |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职责分工。按照《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广编办发〔2011〕17号)执行。 (三)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广编办发〔2011〕31号)执行。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广编发〔2017〕5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六)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广编发〔2017〕2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七)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和供水厂、污水处理厂行业管理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城市供排水管理体制的通知》(广编发〔2016〕25号)执行。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实施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办理排水许可证要求的材料,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提出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实施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镇燃气管理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实施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实施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审批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实施依据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实施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任主体 |
城市绿化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实施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
责任主体 |
城市绿化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实施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景观园林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处置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2.处置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2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2.处置责任: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0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1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2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3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2.《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供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4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5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五)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责任主体 |
财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要求收取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6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责任主体 |
财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7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责任主体 |
财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8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2.《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12号公告公布,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
责任主体 |
财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取用水量或排水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按月向负责征收污水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量(或排水量),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用水量(或排水量)。 3.决定责任: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用水量(或排水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39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0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原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1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2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实施依据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3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实施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4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5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2.审查责任:依法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6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单位。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7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8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结果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结果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49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对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0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竣工收验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或后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建设工程竣工收验备案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归档,按规定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1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对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结果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2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
实施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二)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配置图纸及证明文件;(五)房屋使用说明书。”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公示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所需申报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3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
实施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公示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所需申报材料。对申请核准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核准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4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5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实施依据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责任主体 |
市城乡建设档案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6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5.监管责任: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7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实施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商品房屋租赁受理程序、申请材料等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收取房屋租赁管理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是否有误,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维护房屋租赁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鉴定处理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8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的相关材料及依据。 2.受理责任:收取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仔细对照,保证纸质合同与房屋权属交易系统电子版合同准确一致,在双方真实购买意愿的情况下,维护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的合法权益。 4.送达责任: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程序,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59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实施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0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
实施依据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1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2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实施依据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3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
责任主体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4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5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责任主体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6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7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8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69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0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表2-71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第一款“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质安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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