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的通知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商品房买受人。
三、规范主要事项
1.合同当事人中委托代理人应填写该套房销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合同生效签字处,委托代理人需签字盖章。商品房基本情况中关于层高约定,填写“层高以备案施工图为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章 第十五条(一)1.该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预售商品房示范文本中无附件十三,故买卖双方需另行约定的内容请自行签订补充协议。
2.关于购房人逾期付款、企业延期交房、交房查验等方面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对于合同文本中可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内容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对计价方式与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规划变更约定、面积差异处理、交付时间、逾期交房责任、房屋产权登记等核心条款字体进行加粗加大,并提示购房人对于以上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内容进行明确说明,购房人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或盖章确认。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签之日起10日内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5月22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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