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国、质量强省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消除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减少质量投诉,提高住宅居住品质,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四川银保监局于今年10月份出台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逐步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夯实全省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础。为便于推进实施,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对现有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加强质量监管、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路径,是增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方式,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要求。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2017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我省列为全国九个试点工程质量保险的省份之一,成都市作为我省试点城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制定缺陷保险政策体系,完善缺陷保险试行制度,培育缺陷保险市场,推动参保项目落地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2018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在认真总结前期成都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
二、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费是如何规定的?
具体承保范围应包括: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4.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5.外墙装饰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6.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1.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4.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三)其他工程。1.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开裂、脱落;2.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故障;3.供热和供冷系统、通风与空调工程破损或故障。
缺陷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剔除缺陷保险未保障的总平、绿化、配套学校、养老设施等部分)。缺陷保险的承保费率,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及技术复杂程度、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缺陷保险的承保期限一般是多久?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险期限为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保险期限为5年,其他工程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该缺陷保险承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法人灭失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从灭失之日起算,保险期限不变,且以上均为最低保险期限,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延长期限。
四、缺陷保险如何进行理赔?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期之内,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期开始前,建设单位、保险公司应共同查验,对存在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险公司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业主在缺陷保险期内或保险期届满后交房且在收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响应。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10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存在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用并在10日内予以书面确认;鉴定结果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业主承担。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评价机制,委托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
五、其他要求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同约定时限内应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然后再启动后续保险责任认定和理赔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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