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加快推进危险房屋工程治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安全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1〕8号)、《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5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行为和执行标准,为危房治理提供可靠依据,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为全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和危房整治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鉴定工作责任意识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为主、政府牵头、部门负责、行业指导”排查整治机制,分领域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以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等房屋建筑,及时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积极指导、协调属地街道、镇(乡)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房屋安全责任人,认真做好鉴定机构委托、工作质量把关、鉴定结果录入等工作,加强监督、做好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鉴定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做好鉴定工作,保证所有鉴定档案的可追溯性。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为房屋鉴定提供场地等必要的条件,以及真实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单体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三、严格执行鉴定技术标准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检测鉴定技术标准,制定鉴定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踏勘鉴别、资料收集、实体检测、结构验算、鉴定评级等工作,不得简化鉴定程序,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不得将排查(评估)报告代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不得混合进行评定,确保鉴定报告逻辑严密、数据真实、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结论准确(鉴定报告可参照附件)。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以下技术标准(不限于此)开展工作:
(一)所有行政村及集体土地上3层以下(不含3层),且居住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参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执行。
(二)3层及以上或居住10人以上农村非经营自建房,以及独立结构为3层以下(不含3层)城镇非经营性自建房,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等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房屋建筑,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等规定执行,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生产经营类房屋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
四、严格鉴定机构选择要求
本意见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复核计算、评定的活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由鉴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具备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的设备、场所、技术人员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鉴定机构应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委托选择:
(一)鉴定机构选择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专项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同时具备cma认证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资质,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等的,还应具备对应检测资质类别,当不具备设计复核计算和结构分析能力时,可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所需基础数据,可请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
(二)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可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规定,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或鉴定机构。
(三)自治州、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对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管理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五、严格规范鉴定机构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鉴定单位签订鉴定合同,并承担鉴定费用(各地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除外)。鉴定机构不得超越业务能力承接鉴定任务,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不得迎合委托方的意图出具不实鉴定结论。鉴定过程应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现场重点部位须留存影像资料。鉴定报告应包含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处置建议等,应当经检测鉴定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编制、审核并签字确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法人章)。
六、加强鉴定工作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监督检查,结合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等工作要求,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信息、鉴定操作流程、现场检测信息记录、鉴定结论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抽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单位,应当执行我省工程设计和检测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监管。对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纳入重点监控名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直至清除出检测鉴定市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加强鉴定结果录入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出具报告,将鉴定活动相关资料归档并长期保存,保证委托书、合同、检测数据、结构计算和分析等资料的可追溯性。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影响房屋建筑安全使用的情形,鉴定机构应第一时间告知鉴定委托人,并报告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属地街道(乡镇)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鉴定结果整理归档,录入房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系统,确保鉴定结果录入真实、准确。
八、做好房屋安全风险防范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科学研判鉴定结果,指导相关属地街道(乡镇)政府、行业部门和房屋安全责任人,对鉴定为c、d级(包括csu、dsu级)的危房,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人员聚集的危险公共建筑,立即按照鉴定报告处理建议做好分类处置。各地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房屋安全隐患鉴定和整治工作。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各地要以不发生安全事故为底线,做好危险房屋安全风险应急管控处置,切实防范鉴定和整治过渡期的各类安全风险。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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