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属单位:
《广元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办法》已经局党组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工作的管理,实现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确保各项职能职责的正确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职责。
第三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在日常监管、检查、上级交办、举报投诉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住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需移送市城管执法局的,适用本办法。
各科室、局属单位在日常监管、检查、上级交办、举报投诉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需移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进行审核、移送。
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发现、收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证据,以及移送后积极跟进调查配合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在日常监管、检查、上级交办、举报投诉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3);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移送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确需移送的,应填写《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审批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对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经具体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政策法规科统一登记后予以移送。
第七条 移送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书(附件2);
(二)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附件5)或举报投诉材料;
(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3)、整改复查意见书(附件4);
(五)涉案物品清单及损毁价值清单;
(六)上级交办案件相关资料;
(七)其他涉案材料。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建立移交台账,加强与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局属单位。
第九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职尽责,若未按照规定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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