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住建发〔2021〕4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加强城市精细管理,推进绿化美化亮化”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城区园林绿化景观品质,现将《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根据《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元市中心城区市本级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市政道路附属绿地等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定国有企业建设管理的由国有企业负责。
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附属绿地(含临街绿地)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
住宅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附属绿地(含临街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交付业主使用后由小区物业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同步报送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绿地位置、面积、景观布局及海绵城市理念运用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计算按照《广元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计算规则(2021年版)》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对项目绿地指标进行核实。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因用地条件限制,达不到有关要求的,须进行专题论证,并向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市政道路附属绿地等公共绿地规划设计方案,在提交市专家技术委员会审查前,应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城市建设等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减少和挪用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建设专项资金。
第八条 公共绿地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将项目施工时间、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在种植土回填、苗木到场验收、栽植养护、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接受监督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项目竣工验收时通报项目监督情况,并出具书面监督意见。
第九条 公共绿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绿地养护工作,在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广元市投资项目联合验收,在绿化养护期满前3个月,主动对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办理项目养护移交手续。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绿地管理者应加强对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区内主要交通干道,各高速出入口及其连接道路、081交通环岛等重要交通节点,利州广场、南河广场、火车站广场、苴国广场等人流集散地,按不低于《广元城区公共绿地一级养护标准》进行管理养护。次干道、公园绿地等,按不低于《广元城区公共绿地二级养护标准》进行管理养护。
第十二条 单位、住宅小区临街绿地养护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不低于《广元城区公共绿地一级养护标准》进行管理养护;
(二)项目交付使用后,不低于《广元城区公共绿地二级养护标准》进行管理养护。
如无力自行履行所承担的绿化养护管理职责的,可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养护管理,并缴纳必要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住宅小区临街面,原则上不得摆放临时花箱,确需摆放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摆放方案应符合《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家具设置导则》并取得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同意。
(二)花箱样式应美观、统一,与环境相适应。花箱的尺寸原则上不应小于60*30*60cm(长宽高)。
(三)破损花箱和老旧花箱应及时清理更换,木制花箱原则上每3年应进行1次更换或翻新。
(四)花箱内栽植的植物应统一品种、规格,保持规律性,不得选用有毒有刺品种,根据植物生长特性适时养护和更换,保证花箱内植物长势良好。
第十四条 利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指导,把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临街绿地、临时花箱管理情况等纳入广元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考核范畴,并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各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区内无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绿地的建设管养工作。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占用单位、住宅小区绿地的,由占用单位自行与绿地管理人协商占用及恢复事宜;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向市财政非税专户交纳苗木移植和绿地恢复费用,相关费用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取,占用期满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恢复。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因管护不到位,导致权属范围内的绿地退化、树木死亡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导致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规划绿地指标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划绿地指标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开发项目绿地指标和绿化景观效果涉嫌虚假宣传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附则
广元城区公共绿地一、二级养护标准
序号 |
实施 事项 |
一级养护标准 |
二级养护标准 |
1 |
日常养护(松土、除草、抹芽、补植、综合环境整治、清理枯枝落叶、园林废弃物处理等) |
1.除草掌握“除早、除小、除了”原则; |
1.除草掌握“除早、除小、除了”原则; |
2 |
浇水、排涝及扬尘(杨柳飞絮)治理 |
1.浇水根据植物种类,气温环境变化,土壤干湿情况而定,浇水时应浇足浇透,夏季高温季节浇水应在早晨、傍晚,冬季应在午后浇水,易受日灼的树种应适当进行叶面和枝干喷雾;所有植物未出现萎蔫现象; |
1.浇水根据植物种类,气温环境变化,土壤干湿情况而定,浇水时应基本浇足浇透,夏季高温季节浇水应在早晨、傍晚,冬季应在午后浇水,易受日灼的树种应适当进行叶面和枝干喷雾;所有植物基本不出现萎蔫现象; |
3 |
施肥 |
1.每年对绿地苗木及行道树至少施肥三次,植物开花前进行一次追肥; |
1.每年对绿地苗木及行道树至少施肥二次,春秋两季各一次; |
4 |
修剪 |
1.乔木、花灌木每年至少两次整形修剪;乔木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分布均匀,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孤植树修剪要求树形完美,树冠饱满;行道树修剪要求树型、冠幅、分枝点高度及冠下缘线应一致,高度应符合行道树的有关标准;花灌木修剪要求色块明显,层次突出,线条清晰流畅,花后修剪及时,无枯枝残花; |
1.乔木、花灌木每年至少一次整形修剪;乔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较均匀,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孤植树修剪要求树形基本完美,树冠基本饱满;行道树修剪要求树型、冠幅、分枝点高度及冠下缘线应基本一致,高度应基本符合行道树的有关标准;花灌木修剪要求色块较明显,线条基本流畅,花后修剪及时,基本无枯枝残花; |
5 |
有害生物防治 |
1.植物基本无有害生物危害; |
1.植物基本无明显的有害生物危害; |
6 |
巡查及应急抢险 |
1.每周对公共绿地巡查7次,制止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 |
1.每周对公共绿地巡查4次,制止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 6.交通事故、市长信箱、12345、信访等事项的处理及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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