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区广场舞活动的管理,给广大市民创造和谐舒适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文公共发〔2015〕15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占用市城区城市广场、人行道、公园、码头等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的唱歌、跳舞、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在市城区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确定一名责任人,建立文明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如无明确责任人,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以及活动主持人均为责任人。
第五条 利用市城区广场、公园等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与广场、公园管理机构等场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签订非经营性场地使用协议。
第六条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21:30至次日6:3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21:00至次日7:00以及每天12:00至14:00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通过佩戴耳麦或不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广场舞的,不受时间限制。在每年中考、高考前10天至考试结束,不得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第七条 开展广场歌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噪声限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按交通干线具体情况分类。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市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开展广场舞的;
(二)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超过噪声标准限值,干扰周围环境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
城管执法部门要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组织联合执法,依法处置。
第十条 市级主管机关和利州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广场舞噪声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联合公安、环保等部门查处居民区及其周边街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因广场舞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违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负责广场环境噪声监测和技术指导,依法提供监测数据,并及时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等应当与广场舞团体、组织及个人签订场地使用协议,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噪声监测、监管,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和参与联合执法,并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宣传栏、标志标牌。
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制止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广场舞产生噪声的扰民行为,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行为。
体育部门协助做好广场群众性文化娱乐队伍的监督管理,对没有噪声污染、没有举报投诉、普遍反应良好的广场舞团体、组织及个人予以表扬。
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新闻宣传。
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参与做好市城区除公园、广场、物业小区以外区域的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广场舞责任人签订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防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管理单位不尽责履职的,由监察部门实施效能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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