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全面推进城镇节水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城镇节水工作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照“水十条”确定的“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的目标要求,明确本省(区、市)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名单(原则上多年平均降雨量小于200毫米、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600立方米应视为缺水城市),督导有关城市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 51083-2015)i级开展自查和对标分析。参照《指南》,制定本省(区、市)节水工作计划,明确尚未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的完成期限和责任人,加快推进。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名单、完成期限和责任人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通知》强调加快城镇节水改造。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本省(区、市)城市对照《指南》要求,制定城镇节水改造实施方案,尽快梳理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循环循序利用工程等建设任务,建立项目储备库。
附件:《城镇节水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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