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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凯发体育vip下载

发布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3-11 00:00 字体: [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广住建发〔2022〕4号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广元市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2月8日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5日


广元市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实施细则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有效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关切问题,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改善我市老旧住宅小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满足群众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原则

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在业主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分步实施”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加强过程监管,简化办理流程,保障使用安全,把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施设备改造内容,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

三、实施条件

(一)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缴纳维修资金的多层无电梯的既有住宅,且电梯增设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属于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征收范围和征收计划的住宅小区,不适用本意见。

(二)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结构、建筑设计、消防、抗震、防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临街建筑整体风貌、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三)支持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未享受老旧小区改造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加装电梯的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四、动议表决

(一)电梯增设可以按单元(幢)为单位进行。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幢)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村)委员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村)委员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社区(村)委员会、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予以优先照顾。“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责任主体

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实施主体,也可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楼栋长、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之一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以及施工安全等各项相关工作。上述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六、资金筹集

电梯增设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财政资金可适当予以奖补。

(一)业主自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协商承担,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额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增设。

同意电梯增设的全体业主应就各自出资额、维护、使用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电梯增设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二)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其他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探索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新模式;投资方应与电梯增设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政府财政奖补。

1.奖补时间。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的电梯,并报送申请财政补助资料的电梯增设项目纳入省、市、县区补助范围。

2.奖补原则。政府奖补资金遵循事后申请、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3.奖补标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实际下达数额为准。市、县(区)财政奖补以6个停靠层为基准,补助10万/台,6层(不含)以下至4层每减少一个停靠层减少市、县(区)奖补资金1万元。市中心城区范围增设电梯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区)由属地政府承担。市中心城区范围按照《广元市市区同城运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广委办函〔2021〕51号)确定。已享受老旧小区改造中央、省、市(县区)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另外补贴。

4.申请补助程序。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将增设电梯联合审批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电梯使用登记证明文件、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协议等相关材料一次性向各县(区)住建部门报送审核,住建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60个工作日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七、职责分工及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实施。

(二)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设计方案的审查和规划核实,负责完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相关用地手续。

(三)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发挥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牵头揽总作用,协调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单位开展并联式审批和验收。县(区)住建、自然资源等单位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联合审批前要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明确是否符合增设要求;电梯增设完工后要开展现场验收,核查是否按照既定方案组织实施。

市住建部门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政策咨询服务窗口,负责相关政策的指导和解答;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在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业务办理窗口,实现“一站式”办理,负责本辖区电梯增设施工图审查备案(含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审查(备案)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四)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装单位资格审查、电梯安装告知受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电梯使用登记。

(五)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电梯增设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六)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既有住宅幢数、拟增设数量的调查摸底和统计上报工作;指导有电梯增设需求的既有住宅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政策宣传、群众关系协调和矛盾化解工作。

(七)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八、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共有人代表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人应当在取得电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和电梯使用标志后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负责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事宜,电梯的维保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维保单位提供服务。

九、宣传引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员会开展社区(村)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正面引导,让群众充分认识理解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予以指导、协助。有意向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向社区(村)委员会申报,由社区(村)委员会负责登记并上报。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1月30日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广元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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