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发〔201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保护城市水土资源,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园林绿地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为: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指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和保护管理方案,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制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和方便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生态园林城市的特点。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的指标是:近期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远期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45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 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公园、植物园、小游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有利树木生长,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审查,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专业设计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主体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报送附属绿化方案,并明确建设项目绿化用地范围及绿地率指标;
(三)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同步报送附属绿化详细设计方案;
(四)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在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城市建设等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各类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因条件限制达不到《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标准的,按其规定交纳绿化费。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其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居住小区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产权所有者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地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维持良好的游览观光秩序。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管理包括对绿地和地面上林竹、花草、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该居住区、居住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临街的单位(部门)、个体经商户、车站、停车场、建筑工地和居民住户负责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五)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六)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或举办娱乐活动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地点从事有关活动,并接受相关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绿篱,要求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所有者,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办理手续。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代,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
(二)在树上钉钉子、拴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
(三)在绿地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放牧等;
(四)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搭棚、圈围树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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