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征收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市(区)40元/m2、县35元/m2收取。朝天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参照县的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45元/m2收取。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按《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筑工程,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清理和规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之前我市出台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
(一)《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201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与建设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10〕175号)文件中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完毕后,该文件中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条款停止执行。其它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的减免规定执行。
(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14〕2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15〕13号)中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缓交有关规定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后不再执行。执行期间的减免、缓交情况,由执收部门登记备案,加强管理,并按阶段或年度将减免、缓交、收缴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今后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减免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并经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规范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执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减免政策依据、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执收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书面征询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请示实行一事一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测建筑面积如超过规划许可审批的建筑面积,该部分减免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超面积部分应缴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执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2.超面积部分应缴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执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竣工规划核实后按实测建筑面积核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减免情况需要补缴的,执收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收缴到位。
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的监督管理
(一)执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执收部门对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采取施工许可前预收和竣工规划核实后实收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应在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收缴到位。因申请减免待批的建筑工程,为加快项目推进,经执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核实清算收缴到位。
(二)执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减免规定和政策,对建设单位减免事项予以审查报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事项涉及到的前置审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对是否符合减免政策认真审核,准确界定减免范围,签具明确意见。执收部门在提出减免意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实减免范围和准确计算减免金额;财政等相关管理和监督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政策依据不充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收费应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制度,支出应报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执收部门坐收坐支、挤占、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文件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05〕1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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