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现将我局代市政府草拟的《广元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暨建设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上网公布,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7年2月24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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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君
2017年2月14日
广元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暨建设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规范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后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黑色或泛黑色)和(或)散发出令人不适气味(臭或恶臭)的水体的统称。根据黑臭程度的不同,可将其细分为“轻度黑臭”(透明度低于25厘米、溶解氧低于2毫克/升、氧化还原电位-200到50毫伏,氨氮指标不高于8毫克/升)和“重度黑臭”(透明度低于10厘米、溶解氧低于0.2毫克/升、氧化还原电位低于-200毫伏、氨氮指标高于15毫克/升)两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中心城区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75条黑臭自然水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设施是指市政雨水管、雨水检查井、雨水提升排涝泵站等;污水管、污水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内河(沟)截污管等;污水处理厂、堤防堡坎、岸线绿化、岸边路灯、岸边广场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治理内容及任务分工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的内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75条黑臭自然水沟(主要指2016年、2017年重点实施治理的上石盘电航工程库区19条黑臭自然水沟及其支沟)的排放口直排污废水、合流制管道雨季溢流、分流制雨水管道初期雨水或旱流水、非常规水源补水等点源污染;降水所携带的污染负荷、城乡结合部地区畜禽养殖废水的污染等面源污染;城市水体底泥中所含有的污染物以及水体中各种漂浮物、悬浮物、岸边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华藻类所形成的腐败物等内源污染;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尾水超标、工业企业事故性排放、秋季落叶等其他污染源。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的任务分工:黑臭水体治理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黑臭水体治理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利州区政府、昭化区政府、朝天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黑臭水体治理中的临时占地和永久征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黑臭水体治理治理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由市农业局负责;黑臭水体治理范围内的河(沟)道断面水域水质的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
第三章 设施的移交管理
第八条 移交接管。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市政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提交建设设施移交申请,市政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移交申请后,应按相关程序组织现场移交。经市政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接收单位现场检查,核对相关资料,达到移交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接收单位方共同填写《广元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设施移交登记表》和《广元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设施移交接收表》进行备案。
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设施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接管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在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报告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其质保期相应顺延。在保修期内,若建设单位未按保修协议限期落实整改或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保修期养护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维护管理。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竣工移交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河长制”管理。
一、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排水排污干管及支管、雨水污水检查井、雨水污水提升排涝泵站等市政设施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管理、日常维修、养护。市中心城区范围外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排水设施干管及支管、雨水污水检查井、雨水污水提升排涝泵站等市政设施由所在地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日常维修、养护。
二、市中心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堤防、河道水域等设施由市水务局负责管理、日常维修、养护。市中心区范围外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堤防,河道水域等设施由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日常维修、养护。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岸边广场、岸线绿化等设施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管理、日常维修、养护。市中心城区范围外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岸边广场、岸线绿化等设施由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日常维修、养护。
四、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治理后的自然沟(渠)道、沟(渠)道水域的日常巡查、保洁工作由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
五、企事业单位、小区(含自建房)建设的排水排污设施连接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市政公共排水排污设施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及市中心城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市政设施。
二、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城市市政设施。
三、向城市市政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和擅自向城市市政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车、洗涤场所的废物等。
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
五、在城市市政管网保护范围内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六)其他损害城市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朝天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综合治理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的责任单位,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的建后管理,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市政设施正常运行。若因黑臭水体治理建后管理制度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市政设施损毁、破坏等情况,导致建设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破坏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解释,由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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