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鼓励和促进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规范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我局起草了《广元市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市级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在8月27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064411253@qq.com。
2.通信地址:广元市嘉陵路617号;邮政编码:628017。
附件:《广元市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广元市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根据广元市招商引资总部企业政策,为规范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鼓励和促进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总部企业,是指在广元市辖区内依法以投资或授权形式设立,对国内一定区域范围内(跨省)工程施工业务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企业职能,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广元市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动态评估制度。
第四条 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依据职责协同进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广元市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住所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
2.在本市的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实缴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
3.市外内资企业将注册地迁移到我市的,或市外内资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提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时,主要投资者或母公司总资产应达到10亿元或净资产达到3亿元以上,并占有该企业股权比例达到2/3以上;
4.申请企业为市外内资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应具备母公司关于子公司建筑业总部职能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申请企业在母公司全国范围内或国内一定区域范围内(跨省)投资项目的工程施工业务平台公司地位,并行使授权范围内工程施工业务综合管理或服务等总部企业职能;
5.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时企业上年度入统本市建筑业产值不低于10亿元,且市外产值不低于70%;
6.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7.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公示、审定、授证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申请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元市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申请书:阐述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报企业母公司基本情况、母公司及申报企业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
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5.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
6.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7.本市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入统建筑业产值证明;
8.上年度在建项目施工合同明细表及合同关键页;
9.申请企业为市外内资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须明确授权管理的区域或功能,加盖申报企业母公司公章)或能够体现申报企业总部职能的母公司集团内部正式文件;
申报企业母公司为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或国内民企500强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提供权威榜单排名情况或由国家级行业组织出具的关于企业在所属行业排名情况的说明;
10.关于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11.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根据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核算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核实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进入综合评审程序;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综合评审。初审通过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财政、税务、统计、经合等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示。综合评审合格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公示7天。
(五)审定。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广元市建筑建材产业专班审定。
(六)授证。经广元市建筑建材产业专班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广元市建筑业总部企业证书。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广元市建筑业总部企业,按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等政策文件享受本市招商引资、总部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广元市建筑业总部企业涉及的财政资金奖励,从认定年度起,由企业在每年6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受益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落实奖励资金。
第九条 税务部门依法落实好西部大开发涉企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申报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主要经济指标按年度核算。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自取消之日起终止。
第十二条 以虚假资料申请各项奖补资金的,一经查证属实,按已支付奖补资金的2倍进行追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证明、数据等证明文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负责认定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规定,廉洁自律,不得营私舞弊和滥用职权。如给国家造成损失,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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